8月7日,《法治視野》刊發法政學院、史量才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王健理論文章。
原文如下:
專家視點|王健:深入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助力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也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要素。在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過程中,必須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深入實施公平競爭政策。
一、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必然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文件中多次對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作出規定并提出明確的要求。1984年《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了統一市場的重要意義。1993年,《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要求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2003年,《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2013年,《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規定“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
我們可以清晰看到,建設統一大市場是黨中央從經濟全局和戰略高度一以貫之的宏愿,但由于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產業政策盛行,區域壁壘、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等各種妨礙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缺少體系化的對策措施。2013年,黨中央明確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實際上發出了明確的信號:競爭政策要取代產業政策在國家政策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首次規定:加強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政策環境開始發生根本性變化。2022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并在“工作原則”中規定“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競爭政策本質上要求全國市場必須是一個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統一市場,“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實施反壟斷法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保障
我國《反壟斷法》的主要目標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與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目標高度契合,而且我國《反壟斷法》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了三重保障:第一,對“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進行了法律確認。《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這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提供了穩定的法律預期。第二,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依據。《反壟斷法》第5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我國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自2016年推出后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該條規定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打開了更廣闊的制度空間。第三,限制了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三種市場壟斷行為(《反壟斷法》第3條)和行政性壟斷行為(《反壟斷法》第10條、第五章)。反壟斷法的執行既可以有效破解企業實施的市場分割、限定交易、市場封鎖等市場壟斷行為,也可以有效規制政府實施的行政指定交易、區域壁壘、地方保護等行政性壟斷行為,從而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建設。
今后一段時期的任務是圍繞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全面實施《反壟斷法》,積極發揮《反壟斷法》的獨特價值,將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目標實現的壟斷行為作為反壟斷執法優先目標,通過反壟斷執法破除妨礙各種生產要素市場化配置和商品服務流通的體制機制障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重點梳理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高風險壟斷行為,督促企業和政府做好反壟斷合規工作。反壟斷司法機關通過辦理反壟斷案件,切實維護統一的市場競爭秩序。反壟斷執法司法機關還可以定期公布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典型壟斷案件,為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提供明確的指引。
三、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有力抓手
2016年6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首次規定了全新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來制定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初步構建了公平競爭的制度框架。2022年修改的《反壟斷法》第5條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解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律依據和源頭問題。今年6月份剛剛頒發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彌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高位階立法的空白。今年1月份公布的《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則是全國首部公平競爭審查領域的政府規章。經過將近8年時間的努力,我國已經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體系。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在“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內容中明確要求“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強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這實際上是對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了部署。就目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實情況而言,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仍然存在工作推進不積極、審查人員流動過大、審查質量不高、監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區域壁壘、地方保護、指定交易、不當招商引資等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政策措施仍然層出不窮,其根源還是在于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與貫徹落實不夠,與中央的要求還有不小差距。規則已經建立,接下來就應該按照中央的部署進行重點突破,深入開展對市場分割、地方保護、招商引資亂象等問題的專項整治,大力破除各種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的顯性和隱性壁壘,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加大典型案例通報力度,把不利于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各種障礙掣肘破除掉。同時鼓勵條件成熟的地方加大先行先試探索力度,引入公平競爭審查激勵機制,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隊伍的穩定性,加大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的投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考核評價機制,從而更加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